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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 2014年 12月 31日國務院第 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 1月30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 無法分割采購的 ,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 包括政府 自身需要的服務 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