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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實施日期】 2000/03/16【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60號 (2000年3月10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了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 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市、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征地辦公室,負責下列具體工作 : (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二)發(fā)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協調征地補償標準爭議。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范圍內征地補償 安置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 (一)參與擬訂征用土地方案;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六)責令限期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