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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有\(zhòng)"變更\"條款,在大多數(shù)文本中,相對于承包人,發(fā)包人有所謂的\"設計變更權\"。那么,前述約定是否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所有變更?舉例來說,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況下,發(fā)包人是否有權將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圍通過變更程序,僅留剩余10%的工程內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的概念合同變更是合同法中明確的一種法律概念,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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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變更協(xié)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木工包工包料 合同,標 的金額: 萬元,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原合同” 。 由于 原因,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xié)商, 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 對原合同內容作出如下變更, 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 第 12條工期: 從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全部完 成,總工期 160天。乙方必須按甲方的進度安排,保質保量完成,每 延遲一天按未完成工程量 5%進行罰款,如因乙方原因在 10天不能按 時完成,甲方有權增加人手協(xié)助乙方完成或清除出場, 所產生費用由 乙方承擔。如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場或被清除出場, 甲方按乙方已完成 工程量 50%結算,余款不予支付。 現(xiàn)修改為:工期順延至 2014年 9月 20日全部完成;如再不完成 按原合同條目和項目部有關條款等執(zhí)行, 所造成一切后果和民事糾紛 皆由乙方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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