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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通用機場項目招標文件法律建議書
致公司領導:
珠海通用機場項目目前招標文件已發(fā)布, 并將于 2016年 3
月 1日開標確定中標人,根據(jù)招標人珠海通用機場投資建設有
限公司(下稱珠海通用機場公司)提供的招標文件,投保人在
投標時應一并編制法律方案。法律事務部認真研讀了招標人的
招標文件,現(xiàn)就招標文件中另冊提供的《珠海蓮洲通用機場建
設有限公司增資擴股附返售權項目合作合同書》 (下稱《合作合
同書》 )和《公司章程》提出下列法律建議:
一、關于《合作合同書》
《合作合同書》 中第十二章關于擔保的規(guī)定, 根據(jù)該約定,
合同雙方均需提供合同履約擔保, 對于我方的擔保金額有約定,
對于珠海通用機場公司提供的擔保金額并未作出約定,且珠海
通用機場公司提供的擔保均是實物擔保,該擔保設立的前提條
件需要進行抵押登記。《合作合同書》 中關于雙方提供的擔保并
未作詳細約定,建議: 1、明確